第一條 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,根據《中 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名錄。
第二條 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,綜合 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,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分類管理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,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。
第三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 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,主要包括下列 區域:
(一)國家公園、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、世界文化和自然 遺產地、海洋特別保護區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;
(二)除(一)外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,永久基本農田、 基本草原、自然公園(森林公園、地質公園、海洋公園等)、重要 濕地、天然林,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,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 繁殖地,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、索餌場、越冬場和洄游通道, 天然漁場,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、沙化土地封禁保護 區、封閉及半封閉海域;
(三)以居住、醫療衛生、文化教育、科研、行政辦公為主要 功能的區域,以及文物保護單位。 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 區的影響做重點分析。
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類別,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。 建設內容涉及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項目類別的建設項目,其環 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。 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、擴建項目,其環境影響評價 類別按照改建、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。
第五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,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 響評價管理;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, 認為確有必要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,可以根據建設項 目的污染因子、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 程度等,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建議,報生態環境部認定后 實施。 第六條 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,并適時修訂公布。
第七條 本名錄自
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)及《關于修改〈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〉部分內容的決定》(生態環境部 令第1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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